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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609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徐利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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