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小,198,2017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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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福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宋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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