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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219號
原 告 甯雅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孟修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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