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37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被 告 明吉餐飲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如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自宏
被 告 鄭宇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鄭婷文
吳翠蓮
吳芬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闕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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