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小,463,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463號
原 告 林維嫥
被 告 王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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