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小,523,201706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52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送達代收人 林昱亘
被 告 彭澤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行「十四點久久」之記載,應更正為「十四點九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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