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小,944,201802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944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誌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2月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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