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小調,1471,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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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詹特祿
詹白阿軟
詹根枝
洪瀅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伯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順淮、詹施金枝、詹志勇、詹志銘、詹麗君、詹麗玲、詹麗琴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至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補繳本案所生地政規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固有於107 年1 月10日向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補繳地政規費新臺幣(下同)1,600 元,然因未說明補繳何案,而經上開事務所函知本院,如聲請人所補繳者非本案囑託事項,則應為如主文所示之補繳,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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