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小調,942,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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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周淑玲
即 原 告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力宏、李靚蕾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記載相對人即被告王力宏之真正姓名及王力宏及李靚蕾二人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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