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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育賢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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