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110,2017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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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10號
原 告 鄭凱鴻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王君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位在新北市深坑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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