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14號
原 告 郭 羿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 告 董筱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郭 羿」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 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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