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236,2017072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紹瑋
林頌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所為補費裁定(下稱原裁定),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之事實,有該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559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依據上開法條之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受救助人即上訴人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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