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439,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4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許銘寶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05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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