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491,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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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491號
原 告 楊裕盛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堇菡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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