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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士簡字第54 號
原 告 林南薰(本名: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美金叁仟貳佰叁拾柒元,經換算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玖拾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依民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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