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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54號
原 告 林南薰(本名: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2 月7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證明、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已失所附麗,不應准許,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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