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566,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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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566號
原 告 蔡秀瑄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被 告 李瓊玲即李天賜之繼承人
李亦芸即李天賜之繼承人
李鳳嬌即李天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鳳嬌、李瓊玲、李亦芸為被告李天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天賜於原告提起本件修復漏水等訴訟後,於民國106 年12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鳳嬌、李瓊玲、李亦芸,有繼承系統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憑。

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李天賜之繼承人李鳳嬌、李瓊玲、李亦芸為被告李天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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