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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佳勳
楊紹民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嘉樺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淑蕙楊佳勳等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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