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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士簡調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
06年1 月9 日民事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誤以獨任法官駁回聲請人所提迴避之聲請,有違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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