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調,11,20170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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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1號
原 告 黃健治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2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2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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