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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民國91年4 月18日以收件字號91年淡地登字第89980 號之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三、上開第二點所示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四、提出被告(即上開第一點共有人、第二點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住址,及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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