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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寧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玄武車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玄武車業」之組織型態(獨資商號或為公司)、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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