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調,236,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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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鄭凱鴻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庭均、李喬芳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或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40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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