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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世崑等3 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
、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或裁判費2,8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20)。
二、起訴狀應附證物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13919 號支付命令影本各4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405條第2項)。
三、相對人陳立洋及陳雅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四、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及同地段20962 建號(台北市○○區○○街00號3 樓)第一類謄本及歷次索引資料(勿省略陳世崑、陳立洋及陳雅真等3 人之當事人個人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五、請來院補正起訴狀原本原告或訴訟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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