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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61號
原 告 忠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村
被 告 許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蘆洲區,有被告最新戶籍資料在卷,又查,原告係依兩造間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於上開契約第21條約定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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