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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41號
原 告 黃健治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2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2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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