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調,41,201703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41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指定送達址:新竹科學園區郵局第435
即 原 告 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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