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調,45,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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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指定送達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1,2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繳納裁判費1,11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1/2 ,故聲請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5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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