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聲,94,2017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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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瑞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敏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民法第97條所明定。

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繳納住戶管理費,因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本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 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3 日內繳納裁判費及補正相對人戶籍謄本,並於同年7 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證明、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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