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調,102,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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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湘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美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吳美惠之住址,並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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