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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同小段748 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上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之共有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相對人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記載有正確相對人姓名住址之聲請調解狀,及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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