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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銘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宏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即原告提出「民事提告書狀」,然書狀上卻未載明訴之聲明,理由亦僅表明「請求法律起訴追回贈與法則」,尚難認其欲主張撤銷贈與之標的究竟為何,再者,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亦有未合,爰依法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依法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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