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調,406,2017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正文、林○○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288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抵押權部及異動索引(含民國106 年4 月10日之抵押權登記)。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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