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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林宗毅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2 樓建物,及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1 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補提出有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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