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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他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建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蔡璨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所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之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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