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再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江秋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