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劉奕
李婉瑜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被 告 源動力活動企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原告欄及主文欄與事實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姓名「劉奕祁」部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奕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婉瑜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金額部分,應更正為「叁萬陸仟零捌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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