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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小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蕭立登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辰鼎實業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公司之正確公司名稱及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原起訴狀被告公司或法定代理人姓名有誤,並補正提出更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並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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