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勞簡,11,2018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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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林萱茵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福臨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5,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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