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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元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昌亞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3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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