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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23號
原 告 謝揚忠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6000元(包括特別休假短付工資7 萬8000元、勞工退休金提撥13萬8000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3420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2251元(計算式:3420×(78000 +138000)/316000 ×1/2 =1169;
3420-1169=225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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