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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23號
原 告 謝揚忠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未檢附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未檢附判決原本之附表,而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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