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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陳昭享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麗妃即滷味底家小食堂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4 月15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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