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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倪霈棻(本名: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81 人間請求給付
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記載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原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迄今猶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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