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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晟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玲
相 對 人 阮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雙溪區聖南36號,有被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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