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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068號
原 告 姚桔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武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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