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小,115,2018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1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陳阿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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