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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雅妮
黃良俊
被 告 周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10月29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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