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小,1305,20181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3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慧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富勇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